魏家峁镇:煤炭企业环境整治显成效
作者:叶瑷菱 来源:郭燕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18:40:17 评论数:
宪法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其根本功能与作用就是为了保障人权。
⑨ 引自杨春学:《社会人与经济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三)地方自我管理权 在法学和政治学上,地方是对应于中央而言的。
因而,由地方进行自治,既是地方事务的特殊性所需,也是国家自我限制的一种表现。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形成了地方自治的初步架构。村委会的自治权根本不能对抗乡(镇)政府的公权力,村委会不得不沦为为乡政府服务的机构,完全偏离了它的自治功能。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一直是强国家—弱社会形态。这样,地方自治就只有工具价值,其本身并不包含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社会精英分子总是以为自己很清楚他人的欲求,因而不假思索地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身上,并将自己想象成为大众谋幸福的殉道士,但结果往往证明他们的错误。但是把市政府看作是公司,这个观念在法律上仍然是很清楚的。如果是特定社会事件,寻求既有的法律解决机制即可。
在传统大众媒介的等级化体系中,如果信息源头和传播路径建立在充分的政治责任承担基础之上,主流媒体还可以承担起向国民释放相关公共信息的部分职能,这类主流媒体也会因为其所承担的真实信息传播功能而赢取相应的公信力,并进而引领着社会大众的信息认知和信息判断乃至是公共政治判断。它在表征着官方信息之权威性的重要秉性的同时,对官方信息的权威性构成了一种信息返还,因为它提出了谁有权对什么事发言(15)这一公共信息的权力归属问题,进而构成了一种建基于增加公共政治的透明度这一要求基础之上的无意识的反权力。在这样的语境下,国民对相关公共信息就不再予以关注或给予非常小的关注,在此基础上也就不太可能形成政治公议、经由讨论形成政治共识,因此,国民的政治冷漠感也就日益增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合法性资源的转移,并不是以颠覆既有的法权秩序安排为目的,而是要求既有的法权秩序安排和既有的宪政主义逻辑的许诺相一致,强化基于宪法文本解读的宪政主义法权体系。但如果言辞的破坏力已经到达这个层面,其已经是刑法上具有可惩罚性的犯罪行为,已经脱离了公民宪法权能的基本范畴了。
2013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各地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对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从事网络谣言生产和传播的网络大V进行抓捕并让他们在中央电视台亮相认罪。要知道,社会稳定并非将所有事物归类于己并予以全力控制,团结大局也并非总是官家一言堂,毕竟,社会稳定和秩序井然本身不是目的,它们只是意味着公共法权遵守自我设限的边界,各种公民权利可以得到行之有效的制度保护。如果我们承认设置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确保国民所享有的种种自由,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治国家作为公民联合体、市民的生活方式和国民的文明共同体的统一体,(36)从而将富强、文明的国家建设作为达致公民自由的最终获享的话,那么,给国民以充分话语权并在此一过程中为国民因为相关保障制度建设的阙如而引致的种种不真实消息之传播容留足够的宽容,恰正是这种不真实消息最终消散并转化为增益既有制度的种种基于宪政主义法权安排的助推器的关键所在。这也就意味着公权力以及主政者是从人的角度还是从制度的视角来对政治参与予以定位、引导和应对,将直接决定着国民政治公议的基本样态,并最终决定着小道消息和不实言论在互联网上只是一种不期然的伴生物,还是一种可能直接站到政府公信力对立面并消解磨蚀政府公信力、集合为民粹主义的舆论洪流。
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启动落实人民主权原理逻辑构造下的国民所享有的次第演进的宪法权利的常态化立法作业,尤为重要的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信息公开等领域的立法,使得国民的政治公议获得切实的操作平台和合法性边界的划定落实,也为政府在恪守信息公开的义务并为国民政治公议提供充分的公共领域之后援法管理遗落在合法性范畴之外的不实信息和流言蜚语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准据。(28)参见丛日云:《论网民政治参与中的民粹主义倾向》,《领导者》2014年8月号/总第59期,页88,101。在相关问题上有关信息四处播散,各种解释纷呈迭出,对民主政体来说,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因为它表征了这个社会的政治公议和政治权力运转的合法、有效、有序之间的制度性渠道仍然畅通,也为民主政体的自我修复和自我更正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来源。但互联网上的政治公议也并不必然就是不实之词、小道消息、流言蜚语、说长道短甚至是谣言的一体之另一面。
但利用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来核实相关信息真实并形成真实倒逼机制,要求公权力做出有效应对的政治公议,则属于人民主权逻辑下国民参与政治的一种具体权能形式。怎样让国民获得充分的说话机会,而不是让民主政治陷入自说自话的排异境地,让公民的权益归属问题得到切实的表达和吁求,而不是官话一言堂,将会是中国进行法治建设三十年之后愈加需要应对的常态政治,也是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作业方向,同时更是中国兑现人民主权的承诺的重要步骤。
三、作为民主政治常规的政治公议 基于前面的论述,此处需要申明的是,不宜轻率地将国民因为参与政治所必需的公共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不透明、媒介渠道狭窄,而不得不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去寻求相关公共信息、释放具体公共政治事件的不准确信息,并在互联网的自生自发信息核实网格中进行经由传播予以核实的信息搜寻和识别过程界定为网络谣言。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2)参见[德]唐(Tang,W.E.):《中国民意与公民社会》,胡赣栋、张东峰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页125。这种权能形式不是亟待公权力来商定其合法性的问题,除非其真的对特定个人的人格或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如果来自公权力领域中的真实判断机制业已失灵,或者是如果公权力机构对这种通过社交媒体对信息真实的再核实和事件意义的再阐释进行制度性暴力高压,那么,人们所能做的选择也许就不是在互联网说说而已,而可能是直接诉之于集体性抗争或赤裸裸的暴力行动了。在申论这类信息传递所具有的是社会怨气的出气阀门,给社会震荡设置的减震器的功能的同时,尤且需要将这类信息传递过程导引向合宪的法权安排体系中,而不是落入到民粹主义的泥潭中。按照这样的推演,不妨说,往下的一步就是,网络谣言这种表征着国民信息自救的信息联动机制,本身就是国民实践宪法所定人民主权的治权以及延展其具体权能的一种手段。换言之,聚焦在公议主题事件背后的网络谣言,本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宪法权能样态。
一如萧公权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宪政民主必须从宪政幼稚园的学习中起步,经由不断学习养成人民的思想力、理解力、评判力和法治意识,民权宪政虽不是不学而能,但也不是要学成而后才可以致用。这种倒逼机制,使得传统的基于社会治安的管束逻辑所形成的政治治理模式遭逢了真正的前所未有的合法性挑战和危机。
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与政治公议的正当性 围绕着抽象公共政治问题和具体公共政治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上的盛行,体现了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及其剧烈冲突,以及传统媒体进入机制的狭窄化这一大背景中,转型中国的底层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参与公共政治热情的高涨以及受制于利用公共媒体渠道之有限下,权利实现手段的自发性。(17)更细致的历史描摹,参见[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页3-7。
网络谣言并不总是能够占据社会道义的制高点,传播过程即是解构过程,每一次传递并不总是增加其不真实的面向。(34)这就意味着政治国家顺从国民的集体政治愿景,是其取得合法性和治理绩效的重要前提。
⑤最高权力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公权力运行及其监督的制度化建设仍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段,权贵交易和权贵资本主义的缔盟加剧了赢家通吃的社会政治格局,立法本身的阙如、模糊和相互扞格,一些官员的颟顸、专横和无知,司法运作的条块受限,导致了来自民间层面的有效监督机制无法获得制度化展开,宪法的先期承诺和权力实际运行之间的反差,使得对公权力进行恶意揣测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社会心理现象。⑨与此同时,还意味着国家有法定义务就普遍公共政治问题向国民提供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而如果出现社会关注程度颇高、所涉及的社会利益牵涉面广泛、对人们的具体权益影响很大的特定公共政治事件,更必须在及时性、完整性和充分透明性上下足功夫。除此之外,谢耕耘的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还发现,和公权力对网络谣言喧嚣尘上的映像式判断完全不同的是,网络谣言在历年的公议主题事件中所占比例很低。
这种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官方事后辟谣并不能有效消除社会疑虑的小道消息,也就因此具有了深刻而又复杂的社会政治意涵。(14)[德]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谣言女神》,顾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页59。
(2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页320。(35)参见[加]查尔斯•泰勒:《现代社会想象》,林曼红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年2月第1版,页80。
在无法从国家机关那里获得充分、全面、透明的公共信息时,自发的信息救济机制就会启动。但基于公权力的秩序安定之考虑的监管手段以及处罚措施,在出现重要的公意主题事件①时,并不能有效防止体现为网络谣言的各种小道消息、失真信息以及流言蜚语在互联网上的四处播散。
进一步地,这为相关的利益结构的重组、社会力量的分化组合、正义秩序的制度化修复开辟了一条通道。在民主政治已经成为举国上下一致公认的政治秩序诉求的语境中,公权力机构理当在重大政治问题上释放相关公共信息,重大政治决策应当让国民充分知晓,也就成为中国现行宪法所创设的宪政主义法权安排之应有逻辑。(32)徐运红:《微博参政暗含治理风险》,载《环球时报》2011年7月29日,第3版。因此,对国家而言,不仅意味着国家不得阻隔说者和听着之间的交流,干涉或者阻碍获取可利用的信息。
更重要的是,它还表明国民对现有政治体制输送正义的高度政治认同。不仅如此,在传统大众媒体占据信息市场主导地位的时候,囿于自身的专业化等级结构和来自权力的严格管束,与政府以及政府官员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公共政治事件也不大可能被充分曝光。
一方面,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更容易受到来自无处不在的公众的多层面、多角度关注,公权力以及官员的权力行使行为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公权力朝向透明化运作也因此获得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社会支持。注释: ①本文所称公意主题事件,指的是因为受到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进而高度曝光的个案事件。
网络谣言之所以会成为当前政治官员所关注的焦点并进而成为各种法律举措所针对的对象,其缘由大抵如此。这种诉愿机制和利益纠葛的公正解决厚望,正是现代国家得以实现长治久安的政治治理所必须充分利用、尊重和引导的。